最高法院:不論營造廠可否歸責,均應於發現工程瑕疵後一年內主張瑕疵擔保責任
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232號判決:「定作人之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一年消滅時效期間,應自『瑕疵發見後』起算,至定作人是否知悉瑕疵發生有可歸責於承攬人之原因,則與『瑕疵發見』無涉,尚無據為判斷瑕疵發見時點之餘地。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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