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離婚協議書」第一個最大的重點就是要約定「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」(現在稱為親權,就是過去一般俗稱的小孩「監護權」)
小孩監護權可分為「單獨監護」和「共同監護」,主要差別在於:
一、如果約定「單獨監護」,那「遷戶籍」就不用對方同意。 (實務上有很多人在離婚後,遇到要幫孩子遷戶籍卡位學區的時候,對方不願意配合的情況。)
二、如果約定「單獨監護」,孩子要讀什麼學校、上安親班補習班才藝班、銀行開戶、請領政府補助、辦身分證健保卡護照等,都不用對方配合就可以辦。
三、如果有人誘拐或把孩子藏起來,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提出刑事告訴(刑法第240、241條)。
四、有監護權的一方,可以對孩子的特有財產進行管理、使用、收益(民法第1088條)。
五、孩子滿七歲前的法律行為,必須經過有監護權的一方同意才有效。
六、須注意,孩子在成年以前,如果觸法侵害別人權利造成別人受損害,有監護權的一方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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