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離婚協議書」第二個重點 就是約定雙方財產的歸屬分配
這裡會因為雙方是否曾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有差別
但一般大多數人都沒約定 那就是適用所謂的「法定財產制」
「法定財產制」在離婚時 其中一方可以主張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
誰能主張呢?
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: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:
一、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
二、慰撫金。」
白話口訣:「多的減少的除以二,婚前、繼承、無償、慰撫不能要。」
舉例:
結婚時(婚前),夫有存款10萬,妻有房子1棟、存款20萬。婚姻中,夫的好友送他1輛法拉利,妻從過世的父親那裡繼承了另1棟房子。離婚時,夫的存款增加到110萬,妻的存款增加到50萬。請問,誰可以跟誰請求多少錢?
答案:妻可以跟夫請求35萬。
算法:
夫離婚時存款110萬-夫結婚時存款10萬=100萬
妻離婚時存款50萬-妻結婚時存款20萬=30萬
妻可以跟夫請求(100萬-30萬)/2=35萬。
至於:
妻的房子,1棟是婚前財產,另1棟是繼承取得,夫都不能分。
夫的法拉利,是無償取得,妻也不能分。
上面是法院一般的算法,如果夫妻之間自己可以先講好,當然可以自行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好,如果協議不成,也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先不要約定,在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成後,再單獨就這個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」的部分請法院裁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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