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離婚協議書」第四個重點 就是約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
離婚小孩/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法院怎麼判?
一、離婚誰要付小孩/未成年子女扶養費?
答案:非同住方(非主要照顧者)。
二、離婚小孩/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該付多少?
答案:按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(按地區分),依雙方收入比例計算(法院會查調雙方近幾年的收入報稅資料認定)。
舉例:夫近三年平均年收100萬,妻近三年平均年收50萬,離婚後小孩與妻在臺北市同住(由妻主要照顧)。
夫每月應付妻23,301元[計算式:113年臺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34,952元x100/(100+50)=23,301元]。
上面是法院一般的算法,如果夫妻之間自己可以先講好,當然可以自行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好,如果協議不成,也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先不要約定,在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成後,再單獨就這個「小孩/未成年子女扶養費」的部分請法院裁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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