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居多久才能離婚,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!(目前修法「草案」:「5年內累積分居達3年以上」,但這還是草案!立法院還沒通過!)
直接看法院真實案例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婚字第 44 號:「兩造分居迄今超過1年餘」(這件是「一造辯論判決」,被告沒有出庭)。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384 號:「審酌兩造至少於112年10月底時即已分居,迄今已逾2年,顯與婚姻係以夫妻終生共同生活之目的不合,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分居期間尚有聯絡互動,致夫妻間長期缺乏情感交流,婚姻關係已名存,堪認兩造間目前雖仍有婚姻之形式,然已無婚姻之實質,夫妻感情已生無法繼續維持之破綻,且原告非唯一可歸責之一方。準此,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382 號:「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…兩造自114年7月間已分居至今」→這件兩造ˋ分居才9個月左右,不到1年。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244 號:「審酌被告於113年8月5日離境後未再入境,是以兩造於斯時即分居迄今,已近2年未共同生活」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257 號:「兩造已分居逾2年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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